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应急避难需求,编制公园和广场规划,并依法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