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指导县乡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组织审批中修、大修、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其质量并组织验收;
(五)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