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道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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