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道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道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