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宣传贯彻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树立爱路护路意识。
在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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