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宣传贯彻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树立爱路护路意识。在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