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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