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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