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2-06-28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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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县乡公路是指连接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不属于国道、省道,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 第四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 第五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 第六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宣传贯彻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树立爱路护路意识。 在县乡公路养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 第八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 第九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 第十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和使用: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其养护... 第十三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 第十四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公路...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实行专业养护;县道的路基及沙石路面实行招标养护。 第十六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乡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聘专业队伍养护;乡道的路基及沙石路面由乡(... 第十七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的沙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 第十八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应做好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 第二十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县乡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沙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县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10米、乡道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挪用、侵占公路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不全、损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接受处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三十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