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