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