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的沙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组织形式和用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