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乡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聘专业队伍养护;乡道的路基及沙石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面向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招标养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