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应做好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