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县乡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沙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