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县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载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公路的引水灌溉;
(五)打场、晒粮、打煤球;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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