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挪用、侵占公路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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