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以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