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不全、损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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