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公路的;
(三)阻碍在划定沙石料场取料作业的;
(四)侮辱、打骂正常养护作业人员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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