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追索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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