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10米、乡道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