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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