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用于公路因灾害损毁的抢险资金,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工程修复所需资金计划,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村公益事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乡(镇)政府监督;
(七)市、县(市、区)财政列支的养护资金,按月拨付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程资金按实际完成的计划工程量拨付。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用于公路因灾害损毁的抢险资金,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工程修复所需资金计划,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村公益事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乡(镇)政府监督;
(七)市、县(市、区)财政列支的养护资金,按月拨付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程资金按实际完成的计划工程量拨付。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