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和使用: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其养护工程费的比例应不低于60%;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收入中列支不低于1%的资金,用于县乡公路中修、大修、改建、受灾工程及完善公路的附属工程;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乡道养护管理;
(六)县乡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其养护工程费的比例应不低于60%;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收入中列支不低于1%的资金,用于县乡公路中修、大修、改建、受灾工程及完善公路的附属工程;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乡道养护管理;
(六)县乡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