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县乡公路是指连接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不属于国道、省道,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