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因保护管理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