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