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