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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