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