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堤和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专业机构养护;
(四)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五)林业场圃、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养护。无人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住户负责养护;
(九)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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