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然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移植或者搬迁住户等处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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