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或者其他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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