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古树名木生长状况不良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提出救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围栏、避雷、防护、引排水等相关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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