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条 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古树名木进行一次普查。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形成古树名木名录,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图文数据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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