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