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重视对古树名木文化的发掘和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及成果应用,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养护人员进行养护技术培训,指导其日常养护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养护人员进行养护技术培训,指导其日常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