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对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