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