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第二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 查看《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