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