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化、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化、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