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保护古树名木受到损失或者需要搬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