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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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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保护古树名木受到损失或者需要搬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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