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保护古树名木受到损失或者需要搬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