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养护人应当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明显衰弱、濒危或者死亡症状的,养护单位或者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明显衰弱、濒危或者死亡症状的,养护单位或者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