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经鉴定确认后,报市绿化委员会。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