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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