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