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7-07-27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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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资金保障、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市、县(市...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口增长需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依法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