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