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