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